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抵抗的義務

20191224

抵抗的義務》(A Duty to Resist今天(1224日)出版,我覺得有必要寫點東西。全面介紹這本書對我來說太費勁,我強烈建議大家閱讀兩篇有料之作:賴天恆先生發表於立場新聞哲學版的〈從守法的義務到違法抗爭的適切性,以及郭柏年先生發表於《明報》「星期日生活」的武力抗爭也是義務?

我想提醒對這本書有興趣的人,本書作者是哲學家,雖然本書內容在哲學人眼中是淺易的(也就是適合一般人閱讀),但它是嚴肅的學術著作,閱讀起來需要相當的耐性。不過,本書討論的問題無疑是重要的,內容很有意義,非常值得關心抵抗暴政這件事的人閱讀。

中譯本內書封
 
本書譯者作為香港人,在香港人奮起抵抗暴政的這個夏天翻譯這本書,不時必須努力平復因為目睹暴政惡行而生起的憤怒,勉強維持工作效率。雖然這本書完全沒提到香港,但它探討的問題無疑與眼下的香港人密切相關。但我必須老實說,嚴格而言,本書大部分的討論其實不算與香港特別有關,因為作者關注的主要是政府權力基本正當的民主國家中的抗命問題,而人所共知,香港既沒有民主,政府的權力也欠缺基本的正當性。針對政府權力不正當的國家,作者在本書前言就已指出:

//理論家基本上不怎麼處理在未達到近乎公正程度(也就是未能通過正當性檢驗)的社會裡,公民可以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的問題,因為他們一般認為在不正當的國家裡,抗命並非特別有問題,不需要特別辯護。因此,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政治正當性的判斷:如果國家是正當的,國民應該遵守法律,有時可以文明地抗命。如果國家是不正當的,國民不欠國家什麼(也就是完全沒有「政治義務」),而且並非只能文明地抗命──他們大可訴諸基進的反抗方式,包括在極端情況下發起革命。//

面對暴政的壓迫,抵抗無疑是正當的義舉,但如果我們將抵抗不義視為一種義務,難免會使人覺得沉重,而且許多人將因為無法履行這種義務而感到愧疚不安。對此作者在本書前言中寫道:

//我捍衛抵抗不義的義務(a duty to resist injustice),視其為公民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s)的一個核心部分。我們說某件事是義務,是指它是必須履行的:履行義務是一種道德要求。或許會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我們應該做什麼受限於我們的能力──如哲學家喜歡說的:「應該意味著有能力」(ought implies can)。抵抗不義可能涉及巨大的犧牲,以致我們不能合理地期望多數人作出這種犧牲:自由乘客遭受白人至上主義暴民毒打;拍攝自己駕車影片的夏立夫(Manal al-Sharif)因為違反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被捕並入獄。如果抵抗的代價太高昂,抵抗就不能是一種道德要求。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欽佩抵抗者的勇氣和犧牲──因為他們所做的遠遠超出他們的義務。

因此,澄清我在本書中捍衛的抵抗義務的性質,是很重要的。這義務並無法律效力,雖然我們可以在社會上制裁違背這義務的人,例如譴責他們。一如其他義務,抵抗義務是可作廢的,也就是它可能與反向的因素產生衝突,而且被壓倒。這是一種普遍但不完全的義務,也就是我們可以酌情決定何時及如何履行這義務。它不要求英雄式自我犧牲,雖然它不容許完全無所作為(如果完全無所作為等同支持不義現狀的話)。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應該怎麼做,因此取決於當時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不義的性質,以及當事人相對於那種不義處於什麼位置。但是,我們欽佩勇敢的抵抗者並不意味著抵抗只能是超乎義務的;也就是說,並非只有我們覺得自己不可能企及的道德聖人才可以從事抵抗。我們欽佩勇敢的抵抗者,意味著抵抗不義是困難的,而我們許多人未能履行我們的基本政治義務。//

半年多以來,目睹香港民眾前赴後繼對抗暴政,尤其是年輕人英勇無畏的表現,我只能說 I am deeply humbled。香港尚未徹底沉淪,全賴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抗暴義士。謹以這本譯作向這些同胞手足致敬。

#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Uncivil disobedience怎麼譯?

2019126

Candice Delmas 2018年的著作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中譯本將於1224日出版,中文書名為《抵抗的義務:面對不義的非文明抗命行動》。翻譯這本書是我今年最有意義的工作。

 
郭柏年先生2019811日在《明報》撰文介紹本書,談及翻譯問題:

//細心的讀者定必留意到,上文把civil disobedience」翻譯為「和平抗爭」,這與中文界通行將之譯作「公民抗命」的做法不同,原因在於將civil disobedience翻譯為公民抗命,嚴格來說並不準確。中文的「公民」原意指市民﹙citizen﹚,公民抗命應指市民基於公利而非私慾,爭取合理政治改革以及公眾認同的違法抗爭,也就是一般所言的「違法達義」。由於公民抗命是指市民有原則而合理的不服從運動,對應的概念應是principled disobedience。在此定義下,按手段的不同,可再分為文明的、和平的﹙civil﹚與不文明的、武力的﹙uncivil 抗爭兩大類,前者才是準確意義下的「和平抗爭」﹙civil disobedience﹚,後者則可稱為「武力抗爭」﹙uncivil disobedience。……

關於翻譯還有一點不可不提。語言建構現實,基於中文的語境,我認為uncivil disobedience絕對不應翻譯為「不文明抗爭」或「暴力抗爭」。不文明或暴力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行動,兩者皆為貶義,武力則是中性的字眼。在抗爭理論中,uncivil disobedience指的是面對不公義政權的合理武力反抗,武力的運用雖然一般來說是錯誤的,但在對抗不義的情況下往往有所例外。反之,暴力的是不義的法律和政制,故此武力抗爭不是「以暴易暴」,而是「以武抗暴」!此舉絕非咬文嚼字,而是正名,道理實與孟子「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之說雷同。//

我看到這篇文章時,這本書才翻譯了一小部分,所以我最後交出的譯稿,有考慮過郭柏年先生的意見,也曾請教一位在大學教社會學的朋友。我最後選擇的譯法與郭先生不同。

有關civil disobedienceuncivil disobedienceDelmas這本書的引言有兩段說明,在此引用並附上我的翻譯,供大家參考:

//I describe illegal acts of resistance that are politically or morally motivated as instances of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One subset of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is civil disobedience: a principled and deliberate breach of law intended to protest unjust laws, policies, institutions, or practices, and undertaken by agents broadly committed to basic norms of civility. This means the action is public, non-evasive, nonviolent, and broadly respectful or civil (in accordance with decorum). This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tracks the ordinary understanding of civil disobedience but jettisons its oft-associated subjective elements (regarding the agent’s attitudes and dispositions). It is broader than Rawls’s definition but much narrower than recent, inclusive accounts of civil disobedience.

我將具有政治或道德動機的抵抗行動視為有原則抗命的例子。有原則抗命的一個類別是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一種有原則和故意的違法行為,旨在抗議不義的法律、政策、制度或實踐,而抗命者大致堅持基本的文明規範。這意味著公民抗命行動是公開的、不逃避責任的、非暴力的,而且是大致恭敬或文明(符合禮儀)的。這種公民抗命定義跟隨人們對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解,但拋棄了往往相關的主觀因素(有關抗命者的態度和傾向)。它比羅爾斯的定義寬廣,但比最近有關公民抗命的包容型論述狹窄得多。

Another subset of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is uncivil disobedience. This category, which theorists so far have neglected, helps us think about acts of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that neither appear nor try to be civil, as well as controversial cases of civil disobedience. Acts of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that are covert, evasive, anonymous, violent, or deliberately offensive are generally (though not necessarily) uncivil. Examples include guerrilla theater (illegal public performances often designed to shock, in pursuit of revolutionary goals), antifascist tactics such as “black bloc” (which often involves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riots, leaks, 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 (DDoS) attacks, and vigilantism. (Whether some of these acts are criminal or qualify as principled disobedience depends in part on the agents’ motivations as well as on the context.)

有原則抗命的另一個類別是非文明抗命(uncivil disobedience。這個類別是理論家迄今忽視的,它有助我們思考看起來不文明、也不試圖堅持文明的有原則抗命行為,以及有爭議的公民抗命例子。暗中進行的、逃避法律責任的、匿名的、採用武力的,或故意冒犯人的有原則抗命行為通常(但未必)是非文明的,例子包括游擊劇場(通常旨在震撼觀眾、追求革命目標的非法公開表演),反法西斯戰術如「黑群」(black bloc;往往涉及毀壞財物),騷亂,洩密,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以及自行執法的自警行為(vigilantism)。(當中某些行為是否為犯罪或符合有原則抗命的定義,有一部分取決於行為者的動機和事情的脈絡。)//

首先是civil disobedience,中文通用譯法為「公民不服從」或「公民抗命」,前者台灣較常用,後者香港較常用,而雖然本書是台灣出版社出的,我選擇用我認為較簡潔和有力的「公民抗命」。郭柏年主張譯為「和平抗命」,但我認為最好還是尊重既有的通用譯法。

至於principled disobedience,我認為可以按字面意思譯為「有原則的抗命」,而非像郭柏年主張的譯為「公民抗命」,以免讀者混淆。

再來是本書的關鍵概念uncivil disobedience,郭柏年認為可譯為「武力抗爭」,他的理由是:『語言建構現實,基於中文的語境,我認為uncivil disobedience絕對不應翻譯為「不文明抗爭」或「暴力抗爭」。不文明或暴力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行動,兩者皆為貶義,武力則是中性的字眼。

我認同Delmas所談的uncivil disobedience不適合用明顯貶義的詞來譯,所以我沒用「不文明」譯uncivil,選擇譯為「非文明抗命」,因為我覺得「非文明」的貶義意味略淡一些。至於譯為「武力抗爭」,根據前面引用的Delmas說明,我認為不大恰當,因為uncivil未必涉及採用武力。

Uncivil disobedience譯為「非文明抗命」,或許會有人不滿意,將來可能會有更好的通用譯法,但或許大家不必對「非文明」或「不文明」這種字眼太敏感。如果堅守文明規範的結果是永遠受暴政壓迫,訴諸「非文明」或「不文明」的抗爭手段就是正常人的自然選擇,而香港的勇武抗爭者已經做了最好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