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的義務》(A Duty to Resist)今天(12月24日)出版,我覺得有必要寫點東西。全面介紹這本書對我來說太費勁,我強烈建議大家閱讀兩篇有料之作:賴天恆先生發表於立場新聞哲學版的〈從守法的義務到違法抗爭的適切性〉,以及郭柏年先生發表於《明報》「星期日生活」的〈武力抗爭也是義務?〉。
我想提醒對這本書有興趣的人,本書作者是哲學家,雖然本書內容在哲學人眼中是淺易的(也就是適合一般人閱讀),但它是嚴肅的學術著作,閱讀起來需要相當的耐性。不過,本書討論的問題無疑是重要的,內容很有意義,非常值得關心抵抗暴政這件事的人閱讀。
中譯本內書封 |
本書譯者作為香港人,在香港人奮起抵抗暴政的這個夏天翻譯這本書,不時必須努力平復因為目睹暴政惡行而生起的憤怒,勉強維持工作效率。雖然這本書完全沒提到香港,但它探討的問題無疑與眼下的香港人密切相關。但我必須老實說,嚴格而言,本書大部分的討論其實不算與香港特別有關,因為作者關注的主要是政府權力基本正當的民主國家中的抗命問題,而人所共知,香港既沒有民主,政府的權力也欠缺基本的正當性。針對政府權力不正當的國家,作者在本書前言就已指出:
//理論家基本上不怎麼處理在未達到近乎公正程度(也就是未能通過正當性檢驗)的社會裡,公民可以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的問題,因為他們一般認為在不正當的國家裡,抗命並非特別有問題,不需要特別辯護。因此,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政治正當性的判斷:如果國家是正當的,國民應該遵守法律,有時可以文明地抗命。如果國家是不正當的,國民不欠國家什麼(也就是完全沒有「政治義務」),而且並非只能文明地抗命──他們大可訴諸基進的反抗方式,包括在極端情況下發起革命。//
面對暴政的壓迫,抵抗無疑是正當的義舉,但如果我們將抵抗不義視為一種義務,難免會使人覺得沉重,而且許多人將因為無法履行這種義務而感到愧疚不安。對此作者在本書前言中寫道:
//我捍衛抵抗不義的義務(a
duty to resist injustice),視其為公民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s)的一個核心部分。我們說某件事是義務,是指它是必須履行的:履行義務是一種道德要求。或許會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我們應該做什麼受限於我們的能力──如哲學家喜歡說的:「應該意味著有能力」(ought implies can)。抵抗不義可能涉及巨大的犧牲,以致我們不能合理地期望多數人作出這種犧牲:自由乘客遭受白人至上主義暴民毒打;拍攝自己駕車影片的夏立夫(Manal al-Sharif)因為違反沙烏地阿拉伯的法律,被捕並入獄。如果抵抗的代價太高昂,抵抗就不能是一種道德要求。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欽佩抵抗者的勇氣和犧牲──因為他們所做的遠遠超出他們的義務。
因此,澄清我在本書中捍衛的抵抗義務的性質,是很重要的。這義務並無法律效力,雖然我們可以在社會上制裁違背這義務的人,例如譴責他們。一如其他義務,抵抗義務是可作廢的,也就是它可能與反向的因素產生衝突,而且被壓倒。這是一種普遍但不完全的義務,也就是我們可以酌情決定何時及如何履行這義務。它不要求英雄式自我犧牲,雖然它不容許完全無所作為(如果完全無所作為等同支持不義現狀的話)。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應該怎麼做,因此取決於當時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不義的性質,以及當事人相對於那種不義處於什麼位置。但是,我們欽佩勇敢的抵抗者並不意味著抵抗只能是超乎義務的;也就是說,並非只有我們覺得自己不可能企及的道德聖人才可以從事抵抗。我們欽佩勇敢的抵抗者,意味著抵抗不義是困難的,而我們許多人未能履行我們的基本政治義務。//
半年多以來,目睹香港民眾前赴後繼對抗暴政,尤其是年輕人英勇無畏的表現,我只能說 I am deeply humbled。香港尚未徹底沉淪,全賴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抗暴義士。謹以這本譯作向這些同胞手足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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