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中譯本書名

2016年3月4日 

政大社會學系黃厚銘教授日前寫了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提到非常認真的譯者宋偉航翻譯 McLuhan著作 Understanding Media的故事。他說,宋偉航譯完該書時,譯註與譯文篇幅相若,而這些譯註「絕對有助於讀者了解McLuhan這本書的思想……堪稱是獨步全球的學術貢獻」。但出版社貓頭鷹後來換人翻譯該書,原因之一與該書書名怎麼譯有關: 

//剛剛提到宋偉航在翻譯 McLuhan這本書當中也不時會與我聯繫,我也趁勢向她推銷了我翻譯 media這個詞時所做的區分。簡言之,當media所指涉的是報社、電視台等機構時就翻譯為媒體,而所指的是技術層面時,像是報紙、電視,則翻譯為媒介。這個區分後來也被好友兼學長蘇碩斌在翻譯《媒介文化論》時所採納,並在書中以一個譯註來加以說明推廣。顯然,McLuhan這本書中絕大多數的情形所指的都是媒介,而非媒體機構。再加上,McLuhan在本書導言末尾就已經用經濟蕭條為例,說明了理解與控制之間的關係,以便凸顯 Understanding Media這本書的意圖,宋偉航和我都認為應該要把這本書的書名翻譯為《理解媒介》。但貓頭鷹出版社的總編老貓卻因為他心目中一般讀者的考量,堅持要改為《認識媒體》。我在這爭執中又被宋偉航請出來協助調停,不過,連我也拗不過對方,畢竟人家是出版社的實際負責人。後來貓頭鷹就把宋偉航撤換掉,重新找人翻譯。但對於宋偉航在這本書裡投注的可觀心力,貓頭鷹有沒有支付稿費、以怎麼樣的價碼計算稿酬,這我就不得而知了。//

 
譯者寫出篇幅與譯文相若的譯註,還為了書名的翻譯與出版社負責人激辯,為此請學者出面調停,對我來說有點匪夷所思。譯者如此認真,我是很欽佩的,但認真到這種程度也確實令我驚嘆,尤其是為了書名怎麼譯與出版社爭辯這一點。

我自己譯過三十幾本書,書名都是出版社逕自決定的。我會譯出書名供出版社參考,但出版社幾乎從不採用直譯的書名,也從來不會與譯者商量書名。我對此習以為常,即使不欣賞某些書名,也明白出版社有權決定書名,而替翻譯書取名主要是基於行銷考量,希望有助賣書,絕不是考慮書名是否貼近原著精神。

在上例中,宋偉航與黃厚銘認為 Understanding Media應該譯為《理解媒介》,自然有他們的道理,那是出於學者的嚴謹精神。我不知道出版社為什麼堅持要譯為《認識媒體》,因為這似乎不比《理解媒介》通俗很多,而且對會想看McLuhan著作的人來說,說不定《理解媒介》比《認識媒體》更有吸引力。

學者型的人大概比較在意翻譯書的書名是否準確,例如王偉雄教授便曾寫道 

//哈佛哲學教授 Michael Sandel 的暢銷書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有兩個中譯本,一是樂為良譯的《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雅言文化),另一是朱慧玲譯的《公正:該如何做是好?》(中信出版社);樂譯的副題完全不符合原著的意思,朱譯雖然不是另作副題,但也不十分準確,如果譯為「甚麼是正當的行為?」或「怎樣做才合乎道德?」,便更能點出那個 'right' 字的道德含義。// 

或許應該再澄清一次:翻譯書的書名是出版社決定的,絕大多數與譯者無關;有時甚至連各章標題,編輯也可能會發揮一些創意,而這一切的主要目的,當然是希望有助賣書。所以各位如果不喜歡書名或副題,可以自由批評,但也請注意,這很可能完全不是譯者的責任。 

去年商周出版的《物聯網革命:共享經濟與零邊際成本社會的崛起》,原書名是The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he Collaborative Commons, and the Eclipse of Capitalism,也有人質疑中譯本書名太誤導了。我相信這不是譯者的問題。

6 則留言:

  1. 據我理解,香港的慣常用法是:

    傳媒=傳播媒體機構
    媒體=傳播的載體,如電視/報紙 (可能受台灣影響,近年用法與台灣趨同,常指"傳媒機構")
    媒介=廣義地指各類中間人/橋樑/渠道之類,不一定(而且多數不是)關於傳播業的,如"老鼠是傳播病毒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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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係咁,營商要識執生了解社會脈搏,懂 pop culture,太曲學迂腐,就吸引唔到人買(casual readers,即隨手翻書後買)。迎合大總口味無不妥,冇人買,變孤芳自賞,棧淒涼。

    書名最忌改得神奇古怪,令人莫名其妙。簡單通俗而不落低俗乃最佳,而改名者應閱讀全書後才譯書名。書名貼全書意思好過只貼字意。例如戲名(我不看中文譯書,所以對中文譯書名冇認識):Gone with the wind(亂世佳人),The Longest Day (碧血長天),The sound of music(仙樂飄飄處處聞)等等都是佳作。。。

    《認識媒體》書名當然比《理解媒介》好,後者容乜易被人誤會為神婆靈界媒介之介紹。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我就會簡單譯「公義之抉擇」,不過我冇睇過本書,唔會譯得好。

    我做官之朋友告之以前香港歷代港督之中文名是政府 AO 中精英之精英去改(成 team 人 brainstorm),全部是絕世好名。我後來稍為留意字意譯音,真係一流,尤其是早期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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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 年前上過 Creative Writing 堂,當中有教有啲字叫 power words,action verbs 等等,要寫好文章就要識善加利用。連寫 performance reviews 都教有幾組文字可教你用,真係乜都有得學,我都嘆為觀止。可惜以上全為英文授課,中文唔知有冇同等「専業」知識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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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覺得光是因為一個詞的翻譯意見不合而撤掉一個譯本有點有違常理。因為

    1.稿費還是要付的,而那畢竟是一筆銀兩。

    2.書名總有辦法轉彎,避掉媒體/媒介之辨吧?

    3.再在內文註解媒體/媒介之別。(除非內文用「媒介」譯法會讓人不知所云的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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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約應有 escape clauses,例如雙方同意一拍兩散後,作者(的作品/譯文)可另找出版商,而出版商只付原約之X%之薪酬。雙方不同意一拍兩散,就以毀約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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