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特殊要求要有額外補償

2016年5月12日

我除了做譯書這種「批發生意」之外,也做一些譯文章和商業資料的「零售生意」,因為後者利潤較高,多少可以補貼一點收入。

週二傍晚,有位偶爾派稿給我的客戶(翻譯仲介)寫電子郵件問我:客戶有一頁紙的資料要譯,第二早上10點之前給我,希望下午5點之前交稿。我說:我必須看過內容才確定是否接譯,原則上可以,但不保證一定接。對方說謝謝,第二天早上10點前寄稿子給我。

所以週三早上,我便在等客戶寄稿來,但遲遲未收到,於是開始做其他工作。結果下午快3點時稿子才寄來,Arial font size 10的文字密密地排了兩頁半。我也沒說什麼,在晚上11點之前交稿了。

但事情未了。週四早上,客戶又寄電子郵件來,說客戶修改了內容,希望我下午5點前能交稿。我火大了,便回說:「你們這種做法嚴重干擾我自己的工作安排。這次工作,我要提高收費到每字x元,你同意嗎?」對方說抱歉,並接受我的條件。

本來急稿就是應該加收費用的,因為做急稿壓力較大,而且會擾亂譯者的工作安排和步調,必須對譯者有所補償。譯稿交出之後你還修改原稿,要求譯者配合,那對譯者也是很大的干擾,理應有所補償。但是,這世界沒有那麼多好人會主動照顧你的利益,所以譯者碰到不合理的情況,便必須勇於替自己爭取利益。

自由譯者獨立接案,不是任何人的員工。除非彼此有私交,或是有其他特殊原因,委託譯案的人不能期望譯者像自家員工那樣,兢兢業業、殷勤周到地配合要求。委託工作必須給合理的報酬和工作時間,若有超出正常的要求,必須提供額外補償。就是這樣。除非有長期的穩定合作關係,否則客戶與譯者互無承諾、兩不相欠,沒有誰虧欠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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